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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米 榖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和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絛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米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8號4樓之9。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等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十、關於接受机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十四、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十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六、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七、關於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一、凡在本組織區域內依法取得糧商營業執照經營米穀業或米粉製售
        之工廠、不論公營、民營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
        會為會員、並編入本會所屬各鄉鎮市小組。
二、公司、行號申請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登記
        證照影本一份,商業同業公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
        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司行號地址及發給日期。
三、每年召開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並於召開
        大會十五日前造冊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
  

第 七 條 前項各屬會員應派任該轄區之代表出席本會稱之為會員代表。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廿歲以上為限。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左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且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予以充任之。
 
第 九 條

會員推派代表應向本會申請、撤換時亦同、但己當選為本會職員非有依法應解任之事由者不得撤換。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乙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越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遷移其他區域或歇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之名譽及信用者、得經理事會之議決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十三條 不依照本章程第六條規定期限加入為會員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報請主管机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机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十四條 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條款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予以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
        會議及當為代表、理事、監事、暨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如己當
        選者應予以解職。
四、欠繳會費滿一年者、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
        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十五條 會員被除名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者仍要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另選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予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當選理監事及其候補之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獲票數最多之前三名當選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理事長乙人且得票超越半數以上者當選之、若乙次不能選出時應就得票數最多之二人決選之。
 
第廿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 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
        果。
九、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十、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
        認。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乙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且得票超過半數者當選之、若一次不能選出時應依得票數多數之二人決選之。

 

第廿四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乙次為限;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廿五條 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名,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一切會務工作。其任免均由總幹事簽請理事長同意後提報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前項會務人員之待遇及其服務規則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乙次。
二、臨時會議是基於理事會認為是時時空背景確實有緊急必要性或經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本會召集時而召集之。
三、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机關指定乙人召集之。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函達或通知、但因緊事故召集會議、經送達通知能適應是時到會者不受此限制、兩者均應報請主管机關派員指導與會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按各區先行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數之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每30個會員選代表1人、其尾數逾10個會員得增選1人、但各區選出之代表、最多不得超過總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卅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乙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且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卅五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開會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 會 費:每家五O元(新加入會員須一次繳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1、一般會員
      甲級會員(申請進出口或三種以上業務)每年繳納三九OO元。
      乙級會員(申請批發或二種以上業務)每年繳納二七OO元。 
      丙級會員(申請零售業務)每年繳納一五OO元。
      丁級會員(傳統雜貨店)每年繳納一OO元。
2、 連鎖超商門市:營業坪數100坪以上每年繳納2700元。
                                                            營業坪數100坪以下每年繳納1800元。

3量販店或碾米廠會員:營業坪數300坪以上每年繳納5000元。
                                              營業坪數300坪以下每年繳納3900元。  

三、政府補助費:
1、稻穀、糙米、白米水份檢查及食米白度宣傳費。
        按照農委會核定額收入。
2、批、配售米協辦費、按照行政院農委會核定額收入。
3、調查稻穀價格補助費、按照行政院農委會核定額收入。
4、舉辦推廣活動之各項補助款。
四、利息收入:往來行、庫、局之存款孳息。
五、代辦川旅費收入:三OO元。
六、會員證書:三OO元。
七、特別捐款。
八、什項收入:預算外之收入。
各級會員常年會費,一年為一期,應於次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繳清。
 

第卅七條

會員退會時凡所繳納一切會費者,不得請求退還。
 

第卅八條

本會預算、決算每年造具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
 

第卅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爰依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辦理之。
 

第四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修改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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